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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》2009.10.05 星期一 04:20 am

主題》 【經濟日報╱■黃小新】 寰宇法務/公司清算 六個月內完結
號外! 號外!》【經濟日報╱財經產業╱稅務法務】2009.10.05 04:20 am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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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╱財經產業╱稅務法務】 寰宇法務/公司清算 六個月內完結

公司隨時會因景氣、經營環境、股東意願等因素影響,而須結束營業,此時如已經營多時,難免與第三人產生債權債務關係,且公司因結束營業所產生股東間權利義務也待解決,為確保公司各利害關係人權益,妥善處理公司的債權債務,公司法第24條規定:「解散之公司,除因合併、破產而解散者外,應行清算。」此清算程序,即為了結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關係,並分配其財產而必須進行的程序。茲就常見的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提出說明。

公司解散時才須進行清算,解散之原因有:(1)任意解散,例如章程所定解散事由發生、股東全體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解散;(2)法定解散,例如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、股東經變動不足法定人數;(3)強制解散,如命令解散( 公司法第10條)、裁定解散 (公司法第11條)、撤銷或廢止登記(公司法第9、17、17之1、397條)。

公司解散時,首先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;未依法申請解散登記者,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,廢止其登記(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)。

公司清算須由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,並於清算期間代表公司,故須選任清算人。清算人的產生,除公司章程已預定清算人人選外,得由全體董事(股份有限公司)、全體股東(有限公司)擔任,或由股東會決議選任,或由法院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。

清算人就任後,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,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,送經監察人審查,提請股東會承認(公司法第87條);並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,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,並聲明逾期不申報者,不列入清算之內。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,並應分別通知之(公司法第88條)。

繼而,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庭為就任之聲報,聲報時檢附下述文件:(1)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的公函;(2)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;(3)股東名冊;(4)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;(5)清算人就任同意書;(6)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;(7)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(有限公司,由全體股東蓋章);(8)經監察人審查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,提經股東會承認的證明文件;(9)催告或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的證明文件。

清算人之法定職務係了結現務、收取債權、清償債務、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,故其職務之完成即為清算之完結。而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,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。

清算完結時,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,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、損益表,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核,並提請股東會承認。相關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,清算人應向法院為清算完結之聲報,聲報時檢附下述文件:(1)清算期間收支表、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;(2)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;(3)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,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;(4)依所得稅法第75條、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及繳納完稅之收據;(5)賸餘財產分配表。法院審查清算人之清算完結聲報,認為清算程序合法,會以函文准予備查,公司清算程序即告完結。

公司清算程序是否合法完成,攸關公司之法人人格是否消滅,公司若經合法清算完結,法人人格消滅,不再為權利義務的主體。然實務上,公司於解散後,往往僅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之登記或營利事業之註銷登記,再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,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,即未再辦理任何程序,不能算是完成清算程序,甚至大多數之公司並未進行清算程序,造成權利義務關係未了結。惟參前開說明,公司法所定清算的程序,其辦理上並非困難,故當公司不得已走向解散之途,自應體認公司清算制度之意義及其重要性,使公司能合法的終了。

【2009/10/05 經濟日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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